解读《兰山区关于在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制度》 | ||||||||||||||||||||||||
2020-05-26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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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2日,区人民政府印发《兰山区关于在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制度》的通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保障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在制度建设中的合法权益。现就《兰山区关于在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制度》作如下解读: 一、政策背景 近年来,在制定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兰山区通过扩大听取意见范围、拓宽听取意见渠道等方式,为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参与制度建设创造了条件,取得了积极成效,但听取意见对象覆盖面不广、代表性不足,征求意见事项针对性不强、程序不规范,意见采纳反馈机制不健全等问题还不同程度地存在,未能充分反映企业合理诉求、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二、政策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9〕9号)。 三、出台目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保障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在制度建设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制定本制度。 四、重要举措 《兰山区关于在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制度》结合兰山实际共分六项重要举措。 举措一是“注重听取各类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主要内容为在制定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起草部门要科学评估拟设立制度、充分听取代表性意见。综合考虑各项因素,尊重行业、产业和地域特色,充分听取企业不同层级代表的意见。 举措二是“运用多种方式听取意见”,主要内容为保障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通过会议方式征求意见、书面征求意见、实地走访。 举措三是“完善意见研究采纳反馈机制”,主要内容为起草部门对相关意见,要认真分析研究,充分考虑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以及产生的影响,吸收采纳合理的意见。采纳情况要多方式向社会公布,并向有关单位反馈。 举措四是“加强制度出台前后的联动协调”,主要内容为制定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设置合理的缓冲期,增强可预期性。要加强合法性审核和备案审查,维护法制统一。制度执行过程中要上下联动,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施效果监测,开展后评估工作,充分听取相关主体对实施效果的评价和完善建议,将后评估结果作为有关制度立改废释的重要依据。 举措五是“注重收集企业对制度建设的诉求信息”,制定机关拟订制定计划时,要了解企业所需,征集主体意见,研究论证制度建设项目。加大意见建议收集整理力度,增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针对性、有效性、可操作性。 举措六是“健全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参与制度建设工作机制”,起草部门要健全企业参与制度建设,主动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多途径做好宣传,鼓励、支持、引导企业参与制度建设。严格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起草部门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发现的未按规定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等问题要及时纠正。 要建立健全动态清理机制,加大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备案审查力度,不符合程序要求的,按规定在法治建设考核中予以减分。要加强综合协调和督促落实,广泛凝聚共识,形成工作合力,不断提高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实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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