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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题解读】《兰山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工作方案》

来源:兰山区人民政府网站  发布时间:2023年09月24日  点击:

2023年9月24日,兰山区政府召开第23次常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兰山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工作方案》议题。现就议题内容进行解读。

一、议题背景

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工作部署,为扩大全区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科学规范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按照市政府下发的《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要求,经深入调查、细致研究,结合我区实际,起草形成了《兰山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工作方案》。

二、政策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

(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1]17号);

(三)《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临政办字[2022]137号)。

三、议题目的

通过《兰山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工作方案》的出台,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措施,科学规范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推动全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高质量发展,加快实现全区人民住有所居。

四、议题主要内容

《方案》主要包含认定范围、保障对象、建设方式、租金标准、支持政策、认定程序等部分组成。

其中

(一)认定范围,主要明确了具体的认定范围:即兰山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范围适用于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新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以及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认定。拟开工建设或正在建设和已建成投入运营的租赁住房项目均可提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申请。

(二)保障对象,主要明确了政策的对象。即重点保障在城区工作生活,正常缴纳养老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在当地无自有住房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不设收入限制,优先保障新就业、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新市民。其中保障对象不得同时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实物保障和租赁补贴。

(三)建设方式,主要明确了有宿舍型和住宅型建设方式。其应符合相关设计规范和标准要求,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占比不低于70%。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合理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配备必要的生活设施,满足日常生活需要。

(四)租金标准,明确了租金标准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90%。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实行动态调整,项目具体租金标准由建设或运营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享受的各类支持政策逐项目测算,报区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其中对于企事业单位、各类园区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于向本单位(园区)职工出租的,具体租金标准由建设或运营单位确定,报区政府备案。

(五)支持政策,主要在土地政策、资金补助、金融支持、税费优惠、价格政策等5个方面介绍了相关内容。

(六)认定程序

(一)申请条件及材料

1、利用住宅用地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取得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后,持以下材料向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项目认定:

①申请书;

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

③实施单位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证书);

④项目建设方案(包含设计方案、建设计划等内容,附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

2、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①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不存在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限制转移登记的情形;

②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

③设计方案应符合国家、省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

④不得利用三类工业用地和三类物流仓储用地建设。


开发建设单位持以下材料向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项目认定:

①申请书;

②不动产权证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委托实施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③实施单位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证书);

④项目建设方案(包含设计方案、建设计划等内容,附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

⑤运营方案;

⑥其他需要提供的用地、规划、建设等材料。

3、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①依法取得土地且建设手续齐全的合法建筑,不存在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限制转移登记的情形。存在抵押等其他权利限制的,应取得相关权利人书面同意;

②建设单位应为房屋产权人或受房屋产权人委托的实施单位(含受委托代理的整体运营承租人等);

③改建后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原则上不得少于30套(间)且建筑面积不少于1200平方米;

④应确保房屋质量安全,具备相应的卫生、通风等条件,符合给排水、供电等相关要求;

⑤不得利用三类工业用地和三类物流仓储用地上的房屋改建。

开发建设单位持以下材料向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项目认定:

①申请书;

②不动产权证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委托实施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③实施单位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证书);

④房屋安全检测报告;

⑤项目改建方案(包含设计方案、改建计划等内容,附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

⑥运营方案;

⑦其他需要提供的用地、规划、建设等材料。

(二)审核流程

1、受理。申请单位向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申请,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收到符合申报要求的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会同项目所在属地进行实地查看等工作。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项目,报区政府申请联合审查。

2、审查。区政府收到联合审查申请后,组织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等进行联合审查。

3、认定。由区领导小组出具项目认定书,按程序纳入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库和建设计划。

五、会议研究决策的事项

同意实施《兰山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工作方案》,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扎实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统筹工作合力,落实政策支持,做好宣传引导,力保群众住有所居、安居乐业。

议题解读人:胡敬美

联系电话:0539-8069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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