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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采伐许可证

来源: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18日  点击:

林木采伐许可

一、项目名称

《林木采伐许可证》审批

二、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

(三)《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实行许可证制度。林木采伐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发放。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发证机关提交有关文件。采伐用国家贷款、周转釐营造的林木,还必须提交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数量及方式

在省政府下达的林木采伐限额范围内

四、许可条件

(一)林木权属明确;

(二)审批采伐林木的总数量不得突破当地年度木材生产计划总量;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1、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进行非抚育采伐或者非更新性质的采伐的,或者禁伐期内采伐的;2、上年度采伐后未完成更新造林仸务的;3、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大面积严重森林病虫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的。

五、申请材料

(一)林木采伐申请表;

(二)采伐更新调查设计书;

(三)林权证或者村委会开具的法律效力的林木权属证明材料。

六、申请表格

相关表栺,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现场指导、填写《林木采伐申请表》等。

七、申请受理机关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

八、决定机关

兰山区林业局

九、许可程序

(一)申请:林权证或村委会开具林木权属证明,填写《林木采伐申请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区林业局现场勘验;

(二)审核:区林业局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的发证条件。

(三)核准:对申请人作出准予发证或者不予发证的决定。

(四)发证:向单位和个人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十、许可时限

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办结。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

《林木采伐许可证》,按审批采伐数量大小一般 30 天。

十二、林木采伐许可证已委托下放各乡镇政府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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