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二、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六条 :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办理。其中,重点国有林区内的建设项目,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三、数量及方式
根据限额审批或逐级上报
四、许可条件
因工程建设需要确需临时占用林地的。
五、申请材料
(一)使用林地申请表;
(二)审批机关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三)建设单位法人证明;
(四)被使用林地的平面图;
(五)被使用林地的林权证或权属凭证;
(六)与被使用林地单位签署的林地林木补偿协议;
(七)恢复植被、造林规划设计说明书。
六、申请表格
相关表栺,到兰山区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现场领取、填写《使用林地申请书》等。
七、申请受理机关
兰山区林业局
八、决定机关
临时占用林地按照面积大小由市林业局、省林业厅和国家林业局审批;
九、许可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有关登记请求。
(二)受理: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三)审查:登记管理机关实地勘验现场,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的登记条件。
(四)核准: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作出审批或者不予审批的决定。
(五)审批或上报:审批、上报市林业局。
十、许可时限
自申请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审批或上报市林业局。
十一、收费标准、依据
每平方米 3--40元。
依据: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