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份第二批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开 | ||||||||||||||||||||||||
2018-09-14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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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兰)罚字〔2018〕35号 临沂鼎联木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EJG6N9T 地址: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前耿家埠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凌宗银 2018年6月12日,临沂市环保局兰山分局2名执法人员于到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废机油桶、废胶桶及废胶渣,未按照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项和《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78条违法程度“一般”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上述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临沂市工行营业部财政局专户(沂蒙路中段),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9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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