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份第二批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开 | ||||||||||||||||||||||||
2018-09-14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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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兰)罚字〔2018〕43号 张富印: 厂名:临沂市兰山区旭昌标牌木托厂 企业类型: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F3RHC2M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解放路与临西十二路交汇西 经营者:张富印 2018年8月8日,临沂市环保局兰山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经营的临沂市兰山区旭昌标牌木托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年产标牌木托3万件项目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你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已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及《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253项违法程度“一般”的规定,我局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 上述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临沂市工行营业部财政局专户(沂蒙路中段),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9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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