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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份第二批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开
2018-09-14    点击数:  
 索引号  lanshanquhjbhj/2018-0000054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  发布日期  2018-09-1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9月份第二批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开
索引号: lanshanquhjbhj/2018-0000054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
公开目录: 查处结果
发布日期: 2018-09-14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兰)罚字〔2018〕47号

温学民:

厂名:临沂市兰山区顺普达塑料制品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371302600308353

企业类型:个体工商户

地址:临沂市兰山区马埠岭工业园

经营者:温学民

2018年7月10日,省环保厅督察组对你经营的临沂市兰山区顺普达塑料制品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场所未依法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你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已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和《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87条违法程度“一般”的规定,我局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上述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临沂市工行营业部财政局专户(沂蒙路中段),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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