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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山区基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4-10-23    点击数:  
 索引号  lanshanqulsqzf/2024-0000025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兰山区政府  发布日期  2024-10-23
 成文日期  2024-10-22  效力状态  生效中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临兰政办发〔2024〕11号
 标题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山区基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lanshanqulsqzf/2024-0000025
发布机构: 兰山区政府
公开目录: 规范性文件
发布日期: 2024-10-23
成文日期: 2024-10-22
效力状态: 生效中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山区基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兰政办发〔2024〕1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兰山商城管委会,临沂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兰山区基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山区基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基层安全生产工作,不断完善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的监督管理体制,全面提升基层安全生产工作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层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规定。

第三条基层安全生产工作遵循“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确保辖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第二章 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基层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制,镇(街道、经开区)党(工)委书记、镇长(主任)为辖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其他副职为各分管领域的直接责任人,站所(科室)负责人为监管领域的具体责任人;工作区书记、主任为辖区直接责任人,工作区工作人员为具体责任人;村(社区)书记、主任为本区域的直接责任人,村(社区)两委成员为具体责任人。

党委政府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应急安全保障中心主任列席。将安全生产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安全生产投入。

第五条镇(街道、经开区)积极争创安全管理规范化乡镇(街道),实现“六有”:有班子、有机制、有预案、有队伍、有物资、有培训演练。在设立应急安全保障中心的基础上,明确1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区、镇两级双重管理。配备安全生产执法必需办公用品,统一配备安全生产调查取证设备、专用检查仪器以及劳动防护用品。

第六条村(社区)实现“三有”:有场地设施、有装备物资、有工作制度。村(社区)设立应急安全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兼任主任,配备2-3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

村(社区)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日常巡查、事故隐患排查、非法违法行为上报等基础性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置,无法处置的第一时间上报属地党委政府。

第七条强化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才的吸纳与培养,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专家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鼓励企业聘请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安全技术指导和服务,提高专业查隐患的能力和水平。

第八条应急安全保障中心实行“定岗、定员、定责”,及时配齐符合条件的相关人员,保持基层安全生产队伍稳定。人员变动时,报经区委编办和区应急管理局同意。

第九条镇(街道、经开区)制定专门安全生产培训计划,采用轮训、调训、专项培训、以会代训等形式,加大基层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培训教育力度,每年至少组织2次集中培训。


第三章安全生产执法


第十条按照分级分类监管原则,开展安全生产精准执法和帮扶行动,加强基层安全生产执法监管。

第十一条组织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创建工作,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第十二条参与安全生产举报案件的查处与上报;参加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现场审查核实工作;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

第十三条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镇街道受区应急管理局委托,行使应急管理执法权,负责辖区内危化品、烟花爆竹和工贸企业的安全生产执法。具体权限如下:

(一)现场处置权。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有权采取下列现场处理措施:当场予以纠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立即排除事故隐患;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

(二)调查取证权。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收集和固定证据。

(三)行政处罚权。对适用警告或对个人及生产经营单位处罚额5万元以下案件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执法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全面推进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

第十五条镇街道应当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按照计划组织开展监督检查。要减少执法频次,提高执法水平,每次检查前应根据企业实际制定相应检查方案。

第十六条强化执法联动,加强部门之间的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发现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移交或报告。加强区直部门、镇街道联合执法,实施联合惩戒,强化警示教育效果。


第四章网格化监管


第十七条按照“网中有格、格中有人、人人有责”的原则,建立基层安全生产网格化实名制管理体系。建立“横到边”的镇(街道、经开区)、工作区、村(社区)三级安全生产网格,镇(街道、经开区)为一级网格,工作区为二级网格,村(社区)为三级网格。一级网格重点监管高危企业、规模以上企业,二级网格重点监管规模以下企业,三级网格重点监管“九小场所”(小购物场所、小餐饮场所、小住宿场所、小公共娱乐场所、小休闲健身场所、小医疗场所、小教学场所、小生产加工企业、小易燃易爆销售储存场所等)。建立“纵到底”的行业监管、业务主管、综合监管三类网格,镇(街道、经开区)明确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站所(科室)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职责。

第十八条实名制责任领导职责:

(一)加强对管辖范围、行业领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推进安全生产工作。

(二)监督检查有关责任人落实安全生产岗位实名制管理职责,开展安全生产业务培训和指导。

(三)每月至少召开1次安全生产会议,安排部署阶段性重点工作。

第十九条实名制责任人职责:

(一)监督检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要直插一线生产环节,加强检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警示提醒、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公示及防控,一线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操作规程掌握、劳动防护、现场处置与紧急避险能力、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

(二)督促企业常态化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对发现的事故隐患,指导企业制定整改措施,确保按期整改。及时上报重大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确保重大风险可管可控。

(三)督促、指导企业做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

(四)建立企业重大危险源监管档案,落实专人管控。

(五)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及时参与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六)其他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第二十条强化网格化实名制监管责任落实。通过日常调度、专项督查、安全巡查、暗访检查等方式,督促监管责任落实,确保网格化监管到点、到事、到人。


第五章工作考核奖惩


第二十一条树立争先进位意识,对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表现突出的镇(街道、经开区)及工作优秀的个人予以通报表扬。连续两年受区级以上表扬的镇(街道、经开区),分管负责同志年度考核优先评定为优秀等次。

第二十二条创新工作先进经验、做法被市级以上推广交流的,予以通报表扬。

第二十三条畅通基层安全生产监管人员进出渠道,保证队伍的生机活力。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在干部选拔任用时优先予以提拔、重用。工作中敷衍塞责、不敢担当的及时调离,情节严重或致使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追责问责。

第二十四条 加强安全生产督导考核,实行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一票否决”制度,对重大安全事项实行负面清单管理。

第二十五条实行后督查制度。通过抽查企业主体责任、实名制监管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等落实情况,区安委会办公室每季度对基层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进行通报。对工作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的,提请区政府进行约谈。对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有影响的安全事件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4年11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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