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山区建设项目产生的砂石等资源处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
||||||||||||||||||||||||||||||
2023-05-22 点击数: | ||||||||||||||||||||||||||||||
|
||||||||||||||||||||||||||||||
|
||||||||||||||||||||||||||||||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山区建设项目产生的砂石等资源处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临兰政办发〔2023〕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兰山商城管委会,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工作需要,现对《兰山区建设项目产生的砂石等资源处置实施方案》进行修订,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山区建设项目产生的砂石等资源处置实施方案 为加强我区建设项目产生的砂石等资源管理,依法依规处置各类建设项目产生的砂石等资源,根据相关政策法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条 本方案适用于全区范围内按照设计方案施工的各类建设项目,除建设项目自用外,产生的砂石(不仅限于矿石、沙、土等) 等资源的处置。 第二条各相关部门、项目属地要明确职责范围,加强协调、沟通和配合。 (一)区项目主管部门。区项目主管部门是工程项目产生的砂石等资源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和项目属地政府对产生的砂石等资源进行共同管理;负责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及环保安全等方面要求施工,严禁私自外运。负责函告区财政部门、区自然资源部门、项目属地政府及区相关部门单位相关项目产生的砂石等资源情况。 (二)项目属地政府。负责维护辖区内工程项目产生的砂石等资源利用秩序,负责做好砂石等资源的临时堆放、日常监管、运输畅通工作,负责在项目施工地、资源存放地安装监控,建立台账,确保进出一致,区相关部门单位做好配合;负责项目实施区域相关村居群众维稳工作。 (三)相关执法部门。交通、交警和城管配合合理安排运输路线,对运输车辆线路进行执法监管;对不按交通路线运输,超载超限等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公安部门负责严厉查处各种盗采、偷运和私自加工处置砂石等资源行为,对数额较大、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依法打击阻挠合法工程项目施工产生的砂石等资源处置工作的单位、个人或其幕后主使、操纵者。 ( 四 )区自然资源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函告报备后,负责委托中介机构核实砂石等资源方量,根据测量结果形成移交函,交与区财政部门。 ( 五 )区财政部门。根据区自然资源局的移交函,负责委托中介评估机构,评估核实砂石等资源价值,确定公开处置的底价,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处置。负责对砂石等资源处置成本进行核对和评审,负责处置收益及时上缴国库。 ( 六 )其他部门单位。运输主体要及时向交警和城管执法部门报备运输车辆和运输路线,确保资源产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区相关部门单位要做好砂石等资源存放的监管,在存放地安装监控,建立台账,确保进出一致,项目属地政府配合做好以上工作。 第三条 砂石等资源处置价格。综合考虑砂石等资源质量以公开拍卖的成交价格进行处置。 第四条收益分配。根据区委区政府安排部署,收益上缴国库后的使用、分配由区财政部门确定。 第五条各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以工程建设为名,非法开采、非法运输、非法倒卖资源资产。要严格落实责任,实施联合执法,共同监管,对失职行为将依法追究部门和个人责任。 第六条 本实施方案未尽事宜由相关各方协商确定,法律法规对砂石等资源处置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兰山区建设项目产生的砂石等资源处置实施方案》(临兰政办发〔2020〕19 号)同时废止。 |
||||||||||||||||||||||||||||||
【下载Word】
【下载PDF】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