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6月28日,曹某以邮寄方式向某镇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事项为“请求公布某种植专业合作社自2011年7月5日成立以来到2021年以前的国家补助款和占地面积以及补助款具体补助的什么项目”。7月28日,某镇政府作出答复告知书,告知曹某经检索未找到其申请公开信息的情况并说明信息不存在的理由。曹某不服此答复,起诉到法院。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曹某属于通过信息公开的方式向行政机关提出咨询,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要求。某镇政府对曹某的回复,对曹某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故裁定驳回曹某的起诉。曹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了曹某的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典型意义】
当事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如果当事人提出的申请,行政机关无法直接以既有信息回应,而是需要进行一定的主观判断或加工整理,应认定该申请构成咨询事项,而不是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行政机关回答“是什么”“为什么”“是否合法”等内容的,一般视为咨询事项。咨询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范围,行政机关无需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办理,故此类起诉也不属于法院受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