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李某诉某镇政府信息公开案——行政机关门卫室签收信件应当视为该机关已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31日,李某以邮寄方式向某镇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某镇政府门卫室于9月17日签收信件但未向相关部门转交。因某镇政府未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李某起诉到法院。某镇政府在诉讼中辩称邮件系门卫室签收,镇政府负责信息公开部门实际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裁判结果】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本案中,李某以邮寄方式向某镇政府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物流信息显示门卫室已签收,即应视为某镇政府收到相应申请材料,其内部流转信件的问题不构成未予答复的正当理由,故一审法院判决某镇政府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判决作出后,某镇政府未提出上诉。
【典型意义】
申请人不知晓行政机关负责信息公开部门的名称及联系方式的情况下,选择通过向该行政机关邮寄材料方式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一般标明收件人为行政机关名称或行政机关内设机构名称。行政机关的门卫室、传达室、收发室等部门在收到信件后,应及时转交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处理,不能采用拒收或置之不理的方式拖延履行职责,否则造成的法律后果应由行政机关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