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王某诉某镇政府、区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村务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14日,王某向某镇政府申请公开“2008年2月26日某村召开村民代表会的会议内容”。某镇政府于2月6日作出答复告知,告知王某经充分检索,未查找到其所申请获取的信息,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王某不服答复告知,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区政府于5月20日作出复议决定,维持某镇政府作出的答复告知。
【裁判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对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进行公开。本案中,王某向某镇政府申请公开村民代表会的会议内容,属于村务公开的范围,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调整范围,某镇政府对于王某信息公开申请事项的处理,对王某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王某的起诉。裁定作出后,王某未提出上诉。
【典型意义】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一般应为行政机关,而村务信息的公开主体为村民委员会。王某申请公开的村民代表会议内容属于村务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由行政机关公开的信息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