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王某向A机关提出9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A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被诉。相关工作人员在法庭上向王某送达了信息公开回复意见,王某撤诉并要求补正信息。后王某以A机关逾期未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为由,再次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A机关所属某单位以7份政府信息均涉及“商业秘密”为由作出不予公开回复意见。法院判决A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针对王某提出的7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违法,A机关败诉。
嘉宾观点:
本案因超期答复导致败诉。在诉讼案件办理过程中,案件经办人员要注重信息公开办理期限,重视诉讼程序中的时间节点,避免因程序问题引发的被诉、败诉。
通过本案件,要提示相关单位遇到依申请公开事项时注意: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2.行政诉讼案件经办人员要重视案件办理流程和期限,避免程序违法。自收到法院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交答辩状。需要注意的是,15日内的期限,是自被诉机关收到法院专递邮件之日起计算,而非具体承办单位收文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