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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提出
公众号后台经常收到大家留言,小编也会试着回答大家疑问。今天就开通个【留言试答】栏目,希望和更多关心这些问题的同仁一起探讨。今天这个问题缘起10月28日推的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政府信息公开文章,有一位网友看到后留言:问题是实际工作中的征求难度,比如一个征地类政府信息里包含几千人的名字,身份证号,签字,指纹等等,逐一征求困难就非常大了。这就涉及到当人数众多时该如何征求的问题。公告征求是否可以?我们认为是可以的。分享如下相关案例供大家参考。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02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9日,张镇政府收到周某要求获取“2017年张镇养殖场(户)退出清单及张镇养殖场(户)退出奖励资金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19年5月22日,张镇政府作出《答复告知书》,告知周某:向您提供《北京市顺义区张镇人民政府关于我镇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关闭退出所需资金的函》及《张镇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退出台账》复印件共4页。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故本机关对涉及个人隐私的内容予以保密,进行遮盖处理后向您进行公开。因周某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养殖场(户)相关隐私信息,2019年4月29日,张镇政府通过公告方式征求意见,要求同意公开信息的养殖场(户)在5日内到所在村庄的村民委员会进行书面登记,逾期不进行书面登记的视为不同意公开。2019年5月15日,顺义区张镇王庄村村民委员会、侯庄村村民委员会、赵各庄村村民委员会、后苏桥村村民委员会、张各庄村村民委员会分别出具说明,称张镇政府征求意见公告期和登记时间已经届满,至今无人至村民委员会登记同意公开相关信息。法院审理后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前后对于公开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处理原则基本一致。本案中,周某要求公开“2017年张镇养殖场(户)退出清单及张镇养殖场(户)退出奖励资金申请”,张镇政府经审查,认为周某申请的部分信息涉及第三方身份信息等个人隐私,经依法征询第三方意见,在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情况下,对周某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了区分处理,将可以公开部分依法进行公开,将不应当公开部分在被诉答复告知书中告知不予公开的理由,且张镇政府向周某公开的信息从内容上看涵盖了周某申请公开的内容,所公开的两份材料亦无矛盾之处。故张镇政府已经履行了法定告知及说明理由义务。关于周某认为张镇政府所公开信息涉及的行政行为没有规范性文件依据的诉讼意见,政府信息本身所涉及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非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审查范围。关于周某认为张镇政府采用公告方式征求第三方意见程序违法的诉讼意见,现行并无关于征求第三方意见方式的明确规定,本案中,鉴于周某要求公开的信息涉及全镇多个养殖户,张镇政府采用公告的方式征求意见并无不当。03
案件评析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无关于征求第三方意见方式的明确规定。当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信息涉及较多利益相关人时,行政机关采用公告的方式征求意见并无不当。
来源 |周某诉北京市顺义区张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案(2020)京03行终104号,摘录在如下《政府信息公开》书中第247-248页